养老服务机构与送养人签订的收养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发布时间:2013-04-27 08:34:02


    《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收养的老年人及其近亲属或者送养单位(以下统称送养人)签订收养服务合同。收养服务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送养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收养的老年人的姓名(名称)和地址;服务内容和方式;服务收费标准及费用支付方式;服务期限和地点;送养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被养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违约责任;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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