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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3-04-27 08:32:10


    在商务活动中,签订合同时经常会涉及定金和预付款的问题。定金与预付款都是在合同履行前一方当事人先付给对方的一定款项,都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在合同履行时,都可抵作价款或收回。

    两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以下五方面:

    一、定金的主要作用是担保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的担保方式。根据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预付款的主要作用是为接受预付款的一方解决资金上的困难,使之更有条件按合同规定适当履行,属于履行的一部分,收受预付款一方违约,只须返还所收款项,而无须双倍返还。

    二、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而交预付款的协议只是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三、定金除了担保作用外,还具有证明合同的作用,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产生争议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查明是否有定金交付即可判断合同是否成立;而预付款不具有合同成立的证明力。

    四、定金只有在交付后才能成立,而交付预付款的协议只要按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五、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预付款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法律不做强制性规定。

    由此可见,定金与预付款无论是从内容上还是法律后果上都有明显不同,在签订合同时,应对此有充分的理解,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慎重行事。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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