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录播 民意沟通

 

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

发布时间:2013-04-08 09:05:1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的规定,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属司法活动,不具有经营性质,不属于应税行为,税务部门不能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征税。但对于拍卖、变卖财产的行为,无论是纳税人的自主行为,还是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活动,拍卖、变卖财产的全部收入,纳税人均应依法申报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可见,税收具有优先权。

    此外,上述法律还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所以,对于法院实际控制纳税人因强制执行活动而被拍卖、变卖财产的收入,法院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优先从该收入中征收税款。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