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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适用简易程序处理认定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3-04-08 09:02:18


    根据《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为全部责任:

    一、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二、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刮撞同向行驶非机动车的。

    四、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刮撞行人的。

    五、当事人驾驶车辆刮撞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的。

    六、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七、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发生遗洒、飘散,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八、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它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九、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一、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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