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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人发给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侵权的通知内容

发布时间:2013-04-08 09:00:38


    根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颁布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发现互联网传播的内容侵犯其著作权,可以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发出通知,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并保留著作权人的通知6个月。著作权人的通知应当包含以下内容:涉嫌侵权内容所侵犯的著作权权属证明;明确的身份证明、住址、联系方式;涉嫌侵权内容在信息网络上的位置;侵犯著作权的相关证据;通知内容的真实性声明。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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