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附是附合、混合、加工的通称。
一、附合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无法分离或不宜分离,包括动产与动产的附合、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
在附合的状态下,原所有人的财产虽从外观上可加以识别,但不经毁损则不能分离,或虽能分离但需费过大。对于不动产附合,按我国的司法解释,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新物的所有权,但应当给原动产所有人以补偿。对于动产附合,通说认为,可以采取三种方法:一是由各所有人共有;二是由主物所有人取得所有权;三是在不能区分主从物的情况下,由财产价值大的所有人取得所有权。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丧失所有权的一方以一定补偿。
二、混合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混杂在一起,无法识别。
混合的各项财产须为动产,而且混合物须难以识别或识别需费过大,这也是混合区别于附合的最大特点。构成附合的各个不同物在形体上仍可以识别、分割,只是分离后有损附合物的价值或出于社会利益的考虑不允许分割。但按照各国民法的规定,混合物的所有权归属准用附合的规定。
三、加工指在他人之物上附加自己有价值的劳动,使之成为一种新财产。
加工是不同人的劳动与物结合的添附形式。司法实践一般认为,当事人就加工物的所有权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加工物一般归原物所有人所有,由原物所有人对加工人的劳动给予一定补偿。但如果加工的价值显然大于原物价值的,加工物也可以归加工人所有,由加工人对原物所有人给予补偿。
这些添附规则,必须在行为人出于善意前提下适用,如果行为人出于恶意,则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即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