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录播 民意沟通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规定的社会公众的义务

发布时间:2013-04-01 09:14:51


    我国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16项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扰乱铁路运输调度机构、运输指挥部门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毁坏铁路线路、站台等设施、设备及路基、护坡、排水沟和防护林木、护坡草坪;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击打列车;擅自移动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擅自开启列车车门;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和安全标志;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平交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上、隧道内通行;翻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和标桩;开启、关闭列车中货车阀、盖及破坏施封状态;开启列车中集装箱箱门,破坏箱体、盖、阀及施封状态;松动、解开、移动列车中货物装载加固材料和加固装置;钻车、扒车、跳车;从列车上抛扔杂物;非法出售或者收购铁路器材;其他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