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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3-04-01 09:11:4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规定,在拍卖开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其他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的情形。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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