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实施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这种行为只能是积极的作为形式,即为行贿受贿双方“穿针引线”,促使双方相识相通,代为联络意图,甚至传递贿赂物品,帮助双方完成行贿受贿的行为。介绍贿赂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单位不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在为受贿方与行贿方进行贿赂交易作中介而故意地促成这一交易。过失不构成本罪。
介绍贿赂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如果只是口头表明引见,并没有具体实施撮合行为,或者已经使行贿、受贿双方见面,由于某种原因,贿赂行为未进行的,均不能构成介绍贿赂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介绍贿赂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情形包括: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