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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应具备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3-04-01 09:09:21


    根据信息产业部公布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开展电子公告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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