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所具备的人身权利。人格权的基本内涵是:
一、人格权是权利主体客观存在的固有权利。
人格权是权利主体所固有的权利,自然人一旦出生,法人一旦成立,就享有这种权利,它是人的权利能力的外在表现。人格权客观存在,它既不需要权利主体为一定行为,也不论其在年龄、智力、社会地位等方面的区别,更不论个人是否意识到该权利的存在,只要权利主体产生就享有人格权。同时,人格权不能转让、抛弃或继承,也不受非法限制。这都表明,人格权是人的专属权利。
二、人格权保护的是人格利益。
人格利益不是对人的身体利益,而是人的人身和行为自由、安全及精神自由等利益。它分为一般人格利益和个别人格利益。前者指人的自由和尊严,后者包括生命、健康、姓名、名誉等个人人格利益。一般来讲,人格利益大都体现为一定的精神利益,都是以人的精神活动为核心,是行为与精神活动自由与完整的利益。对这些利益的侵害,必然造成权利主体精神上的痛苦,损害也只能是权利主体的精神利益,法律对人格权进行保护的要旨就在于此。
三、人格权是保护权利主体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
人格权存在的目的是维护作为法律上的人必须具有的权利,保障权利主体依法独立、自由而不受任何非法限制。只有保障人格权的自由、完整,才能充分发挥权利主体个人的自由性和潜在能力,才能使人的尊严、价值得以体现,受到别人应有的尊重,从而形成良好的社会关系和道德规范,更有力地维护社会秩序的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