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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发布时间:2013-04-01 09:07:31


    留置权指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扣留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是法律规定的,在法定条件成立时,留置权自动产生。当事人不能自行约定,即使约定也属无效。但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留置权仅适用于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行纪合同中发生的债权。留置权是动产物权,对不动产不适用。

    留置权担保的是债权的全部,而不是可分割债权的一部分,所以,留置权人可以对留置物的全部行使权利,而不是可分割的留置物的一部分。但是,如果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为可分物,为公平起见,债权人留置占有的留置物价值应相当于债务的金额,而不是占有物的全部。

    留置权适用的条件包括:

    一、必须是债务已到清偿期,存在债务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法律事实。

    二、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且一方占有他方财产,只能是依照合同合法占有对方的财产。不是依照合同或非法占有的财产,以及占有的不是对方的财产,都不能作为留置财产,不产生留置权。

    三、债务人所负债务必须与该被留置物有牵连关系。牵连关系是指债务人所负债务与对留置物的占有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发生。如基于加工承揽合同而占有加工承揽物。

    此外,留置权的行使不得违背善良风俗,不得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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