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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

发布时间:2013-04-01 09:06:48


    土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权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在抵押合同签订后15日内,将被抵押土地使用证、抵押合同、地价评估及确认报告,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一方到场申请抵押登记的必须持有对方授权委托文件。

    申请登记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分别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抵押的土地使用出让金额证明。

    二、以房屋及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

    三、抵押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证明。

    四、以承包方式取得的荒山、荒地、荒滩等荒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该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证明。

    五、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委托他人办理抵押登记的,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

    六、抵押权人为非金融机构,其抵押借款行为信法应当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同一标地多次抵押时,以收到抵押登记申请先后为序办理登记。

    未按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土地管理部门不予登记。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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