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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途旅客运输经营者应遵守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3-04-01 09:02:16


    根据《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北京市长途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在批准的线路、场站内,按照核准的班次和到、发车时间运营;营运中应当携带车辆运输证件和票据。外省市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营运的,应当携带跨省市车辆运输证件和客车通行证件;在营运车辆指定位置悬挂线路标志牌,放置标有经营者名称、监督电话等项目的监督卡片,并张贴票价表;营运里程在400公里以上的,应当配备两名驾驶员;执行长途客运票价标准,实行统一售票制度;保持营运车辆性能良好,车容整洁,服务设施齐全,保证旅客乘车舒适和运营安全。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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