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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法院首判“植物人”

发布时间:2011-11-15 10:41:50


案件索引
        五年前,弟弟因脑出血成了“植物人”,哥哥从此承担起了照顾弟弟的责任。
        五年后,“植物人”的哥哥在万般无奈之下,向法院申请认定弟弟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并要求指定自己为其监护人,代病中的弟弟行使民事行为能力。
        8月30日,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案件,法院经审理调查后判决宣告昏迷不醒的“植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该案系我市法院首例宣告“植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
        缘起:弟弟因病变成“植物人”
        据当事人李德成讲,2006年9月25日,他的弟弟李德水突发脑出血住进了医院。这一病,让李德水变成了“植物人”。
        弟弟生病后,为了方便照顾生活不能自理的弟弟,李德成便搬到了弟弟家。尽管弟弟有一米八的个头,可李德成每天都按时抱他下床两次,为其进行康复训练,而全身按摩更是随时进行。几时吃饭,几时按摩,4年来,李德成已经写了9本护理日记。
        病床上的李德水离不开药,而年纪越来越大的李德成身体也逐渐吃不消。李德水原来的单位曾多次为其捐款,这让李德成一家人非常感动。
        提起这么多年照顾弟弟的辛酸往事,李德成流下了眼泪。今年56岁的李德成,为了弟弟几乎放弃了一切。他说:“我真的信不过别人照看,如果我不亲自照看,他或许早就没了,随着医学越来越发达,说不定哪天我弟弟就会醒过来。”
        自从弟弟生病后,李德成就办理了病退,一心在家照看弟弟。李德成有心脏病,可无论身体有多难受,他都没放弃照顾弟弟。
        “你照顾弟弟,肯定顾不了自己的家庭,你老伴和子女愿意吗?”记者问。“起初我老伴想不通,可后来,家人都挺支持我,现在老伴退休了,孩子也结婚了,也没什么负担了。”李德成告诉记者。
        转眼,照顾弟弟已经有5个年头了,为了能代弟弟行使民事行为能力,他决定去法院申请宣告弟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真正成为弟弟的监护人。
        法院: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011年6月16日,李德成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宣告弟弟李德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高新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在收案后当天即赶往其家中看望了李德水,了解了其身体状况,调取了被申请人的病历,查阅了他的治疗状况材料,确认其昏迷不醒,呈“植物人”状态,已不能凭自己主观意志作出任何行为,不能对任何人和事作出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又委托相关部门对李德水进行了医学鉴定,经鉴定表明,李德水确实无行为能力。
        法院认为,《民法通则》虽仅规定了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形,但不能机械地理解和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虽然现行法律对“植物人”的行为能力的宣告无明确规定,但根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本质特征以及我国《民法通则》的立法本意,只要这类人在医学上有了明确的诊断,申请人提出申请的,就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有利于及时有效地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在经申请人协商一致,同意李德成自愿担任李德水的监护人后,法院判决宣告李德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李德成为李德水的监护人。
        据了解,此次宣告“植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在我市尚属首例。
        说法:能够有效保护其合法权益
        针对此案,庆虹律师事务所朱春伟律师认为,高新区人民法院作出此判决有突破现行法律瓶颈的勇气,是一种创新的做法。他认为,在法律实践中,如当事人意外变成“植物人”,他此前的其他民事行为并没有随之消失,但当事人已不能作出任何反应,家属也无法在法律上替当事人作出决定。若将“植物人”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在法律上明确了他此前的民事行为不再追究,其民事行为责任转给其监护人。
        另外,确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有效保护其财产及各项权益,其监护人可以帮助其管理财产,使其自身利益得到合法保障,同时,也能够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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