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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3-03-29 10:45: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7周岁入学。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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