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录播 民意沟通

 

税务机关对抵税财物进行拍卖、变卖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3-03-29 10:42:50


    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拍卖、变卖: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设置纳税担保后,限期期满仍未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逾期不按规定履行税务处理决定的;逾期不按规定履行复议决定的;逾期不按规定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其他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

    对后三项进行强制执行时,在拍卖、变卖之前,或同时进行扣押、查封,办理扣押、查封手续。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