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对抵税财物进行拍卖、变卖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3-03-29 10:42:50
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拍卖、变卖: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设置纳税担保后,限期期满仍未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逾期不按规定履行税务处理决定的;逾期不按规定履行复议决定的;逾期不按规定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其他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
对后三项进行强制执行时,在拍卖、变卖之前,或同时进行扣押、查封,办理扣押、查封手续。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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