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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联营应具备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3-03-29 10:37:51


    根据《香港特别行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联营应各自具备以下条件:

    一、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申请联营的条件包括:根据香港、澳门有关法规登记设立;在香港、澳门拥有或者租用业务场所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满3年;独资经营者或者所有合伙人必须为香港、澳门注册执业律师;主要业务范围应为在香港、澳门提供本地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及其独资经营者或者所有合伙人均须缴纳香港利得税、澳门所得补充税或者职业税;已获准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申请联营前两年内未受过香港、澳门律师监管机构处罚。

    二、内地律师事务所申请联营的条件:成立满3年;专职律师不少于20人;申请联营前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行业处分。

    此外,内地律师事务所分所不得作为联营一方申请联营。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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