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为了维护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的稳定性,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当事人的随时解除权作了严格的限制规定。对于劳动者解除权的随时行使,规定了三种法定情形: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当然,如果用人单位强迫加夜班的手段用的是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且合同约定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的,劳动者随时都可以行使解除权。此外,用人单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劳动者还可以申请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
二、延时劳动的工资报酬
我国劳动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日加班应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能够安排补休的,应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是不能够安排补休时,应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关于纠纷的解决
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后,当事人的解决途径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其中协商和调解不是纠纷解决的必经途径,也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仲裁和诉讼则是具有先后顺序、有法律效力的纠纷解决途径。发生劳动争议后,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否则法院不予受理。因此,你必须先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中,劳动者必须举出符合起诉要件的相关证据,如双方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等。但就除名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在上述情况下,劳动者不需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