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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和选择

发布时间:2013-03-29 10:34:32


    我国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为避免加害人因请求权的重叠而承担双重民事责任做出的限制性规定。

    因不同的选择会导致不同的法律适用,不同法律规定内容也有所不同,这将直接影响到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和对不法行为人的制裁。因此,受害人应根据两种责任之间存在的差异,结合实际,恰当地选择请求权。在实践中,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诉讼时效是否经过。在合同中,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了对方的人身损害,以侵权责任起诉的时效为1年,而以违约责任起诉的时效为2年。若侵权时效已过,则应选择让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证据是否充足。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受害人只需要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且被告有违约行为即可,而不用证明被告的主观过错。但是在侵权之诉中,受害人要提出证据证明加害人的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加害人的主观过错。若证据不够充分,应选择违约之诉。

    (三)承担的责任方式。若违约行为造成了受害人人身及精神损害,则应提起侵权之诉,因违约责任中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否则将给违约当事人造成极大的风险,从而不利于交易。

    (四)法院管辖是否方便。合同纠纷的法院管辖地依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可以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其选择性很大。而侵权纠纷的法院管辖地是仅为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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