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录播 民意沟通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法院冻结账户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3-03-28 10:42:07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若干规定》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券监督管理局作为申请人,在履行证券、期货监督管理职责中,对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或者其他财产迹象,依法向法院申请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申请人依法申请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应当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申请冻结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法规依据,被申请冻结的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情况以及法院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事实依据主要包括下列材料:银行转帐单复印件;财务凭证复印件;举报材料复印件;交易记录复印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意见书;其他书证。

    申请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因特殊原因需要指定管辖的,由高级法院决定。

    法院收到申请人的冻结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冻结或者不予受理的裁定。裁定冻结的,应当立即执行。

    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超越法定职权;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明显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其他不宜冻结的情形。

    申请人对法院不予受理或者被申请人对法院冻结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的15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期限为三个月。期满未申请继续冻结的,冻结自动解除。冻结期满后需要继续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期满之日的10日前向法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法院应当在期满前作出是否继续冻结的裁定。

    申请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违法或者不当,给被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