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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的行为

发布时间:2013-03-28 10:41:44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规定,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与旅游者的合同或者约定;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本市规定的标准提供服务;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做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宣传;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出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危害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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