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后应予以终止,但有些例外情况不适用立即终止。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适用过错性解除和经济性裁员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合同。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合同期限届满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对医疗期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按照该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根据劳动者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医疗期有不同档期,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医疗期应从病休第1天开始,累计计算。医疗期为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有关医疗期的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的医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