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门是否有权随意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发布时间:2013-03-28 10:4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可见,任何单位或个人包括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无权随意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因为机动车号牌是机动车上路行驶不可缺少的法定标志和资格证明,不可和机动车分离,不可被随意剥夺。但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仍然上路行驶的汽车,可以扣留汽车牌证,转交车籍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报废、注销登记。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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