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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涉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 法院可采取保全等措施

发布时间:2013-03-28 10:38: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借款人将非退税款存入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的;贷款银行将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内的退税款扣还其他贷款,且数额已经超出质押贷款金额的;贷款银行同意税务部门转移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的;贷款银行有其他违背退税账户专用性质,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行为的。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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