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录播 民意沟通

 

好意施惠关系与合同的异同

发布时间:2013-03-28 10:37:56


    好意施惠关系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

    (一)好意施惠关系与合同的相似之处:

    二者都可以成为对方当事人受益的原因,当事人设立合同的结果为合法实现财产流转或接受服务,因此合同是当事人受益的原因;好意施惠关系不为法律所禁止,并可以成为当事人受益的原因,因而施惠人不能要求受益人不当得利返还。

    合同以合意为本质特征,好意施惠关系双方当事人存在一个“合意”,由此而言,好意施惠也往往具备合同的外形,有学者甚至认为,好意施惠关系可构成事实上的契约关系。

    (二)好意施惠关系与合同的不同之处:

    合同主体须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并需要履行理性人的注意义务;好意施惠人可以不具备合同所要求的行为能力。

    合同尽管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但其法律效果为法律所明文规定,而且订立合同的双方必须有创设法律关系或产生法律效果的意向;而好意施惠关系超出了对于一般人的要求,实施该行为的人属于具有良好道德风尚的人,其目的不在于产生法律上的效果,而只是一种道德上好意使然,因此好意施惠行为不产生强制执行力,受惠人也不能请求施惠人实际履行,以免害及施惠人的行为自由。

    合同分为有偿合同、无偿合同、双务合同、单务合同,并以有偿合同、有对价的双务合同为常态;而好意施惠关系一般是无偿关系、没有对价的关系。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