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录播 民意沟通

 

产品质量责任的承担顺序

发布时间:2013-03-28 10:31:4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上述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及其他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给予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