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规定,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构成犯罪的,应当定非法携带炸药、雷管、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罪。
非法携带炸药、雷管、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构成非法携带炸药、雷管、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罪:携带炸药、雷管、子弹,在车站、列车上发生爆炸、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时携带炸药、雷管,或者携带爆炸装置的;携带炸药1000克以上的;携带雷管50枚以上的;非法携带枪支并子弹的;非法携带管制刀具20把以上或者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在车站或者列车上进行违法活动时使用,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具体认定是否构成本罪,应当对行为人非法携带上列物品的数量、危害后果等情节综合分析。行为人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量标管准,但拒不交出的,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数量刚已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但行为人进站上车后,能主动、全部交出的,也可不以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