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录播 民意沟通

 

承包、租赁经营企业对外发生债务纠纷 如何确定诉讼当事人

发布时间:2013-03-26 09:33:24


    实践中,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债务人辩称自己是承包、租赁的企业,债权人与现承包人、承租人无关,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那债权人应以谁为适格的诉讼当事人?

    对此问题应区别下列不同情况,确定当事人:

    (一)承包、租赁经营企业对外发生诉讼时,承包人继续承包或者承租人继续承租的,应列承包或出租的企业为被告,对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合同履行中的纠纷,应按照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另案处理。

    (二)对外发生诉讼时,原承包或出租企业倒闭,已无财产清偿债务或者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如有证据证明或按承包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约定,承包人或承租人对企业亏损有民事责任的,可以列原承包人或承租人为诉讼第三人。

    (三)发生诉讼时,原承包人或者租赁合同期满或者解除的,可以企业为被告;原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承包金或租金的,按承包或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