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3-03-26 09:12:16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的规定,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有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场所;有与从事动物诊疗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必要的动物诊疗器械、设备和药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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