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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国家侵权行为应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发布时间:2013-03-26 09:11:5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如果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等侵犯人身权的行为,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如果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或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或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等侵犯人身权的行为,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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