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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不得从事的行为

发布时间:2013-03-26 09:11:26


    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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