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录播 民意沟通

 

从事卷烟零售业务应明码标价

发布时间:2013-03-26 09:10:12


    根据《北京市卷烟零售市场明码标价的管理规定》的规定,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经营者,应实行明码标价。

    卷烟零售经营者统一使用标价签的方式明码标价。标价签由市烟草专卖局设计印制,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制。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或销售。

    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产地、规格、计价单位、焦油含量、零售价格等内容。品名是指卷烟牌号的名称;规格是指卷烟软、硬包装、颜色、支长等内容。卷烟标价以“条”为单位(雪茄烟可以“支”为单位),单盒价格按标价折算。标价签由指定专人签章。

    卷烟标价要以市烟草专卖局发布的参考价格为基础,做到货真价实,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标价签应放置在条包卷烟左下角或单包卷烟正下方。

    从事涉外卷烟经营和服务的单位,应当使用中、英文对照的标价签明码标价,实行人民币标价和计价结算。标价签由市烟草专卖局所属区县局负责发放,经营者到所在地的烟草专卖局领取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