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规章设定罚款的限制条件
发布时间:2013-03-26 09:06:09
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需要设定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
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时,可以在上述规定的罚款限额内,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不同幅度的罚款。
法律、法规已经设定了罚款,规章需要在其范围内作具体规定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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