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有关规定,购房人在5种情况下享有退房的权利:
(一)购房合同无效。如果开发商的销售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就销售房屋,则购房合同无效,购房人有权退房。
(二)购房合同被依法撤销。对于购房人因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而订立的合同,或者开发商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使购房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购房人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从而达到退房目的,但购房人需要举证证明。
(三)面积误差。凡实际测量的与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误差超出正负3%的,购房人有权退房。
(四)规划设计变更。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或者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开发商未能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购房人的,购房人有权退房。
(五)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主体结构指的是承重墙、梁、柱等,经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退房。但一般的门窗、墙壁等方面存在的质量问题,除非双方有明确约定,否则,购房人无权据此退房。
除了上述退房情况外,购房人还可以通过签订购房合同,或其附件,或补充协议等书面形式,约定可以退房的情况。如期房合同,购房人可在合同中约定开发商逾期交房、自己办理的按揭贷款未获银行批准、小区的公用设施不符合约定等情况下有权退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