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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3-03-26 08:42:4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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