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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邮政通信工作的表现

发布时间:2013-03-26 08:40:01


    《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妨害邮政通信工作的正常进行:损坏邮政信筒(箱)、邮亭、邮政报刊亭等邮政设施;私开邮政信筒(箱)或者向邮政信筒(箱)内塞投易燃易爆或者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其他杂物;在邮政局(所)门前、邮政信筒(箱)周围及邮车必经通道内堆物堆料、摆摊设点,妨害用户用邮或者影响邮车通行;伪造或者冒用邮政专用标志、邮政标志服和邮政专用品;阻碍邮政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者殴打、辱骂、伤害邮政工作人员;非法检查、截留邮件或者拦截邮政运输工具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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