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牌匾标志设置管理规范(试行)》规定,北京市的下列地区或场所禁止设置牌匾标识:
长安街(建国门桥至复兴门桥路段)、天安门广场、中南海、故宫、钓鱼台地区等范围内的建筑物顶部,以及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京机构的建筑物、构筑物顶部;
18米以上建筑物顶部;
坡屋顶或具有特殊建筑风格的建筑物顶部;
在本单位自有或租赁的场地以外;
利用危房或设置后可能危及房屋安全的;
在绿地内或影响园林植物生长、园林景观的地方;
居住区附近设置的牌匾标识影响居民通风、采光或造成光污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