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经批准,当户可以要求典当行提供下列服务,即典当行可以经营的业务包括: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当户不可以要求典当行提供的服务,即典当行不得经营的业务包括: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动产抵押业务;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发放信用贷款;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当户不可以要求典当行收当的财物: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对外投资。
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