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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 有关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制度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3-03-25 08:51: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质疑制度的内容包括: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上述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投诉制度的内容包括: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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