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三)》的规定,债权人追索债权,起诉农工商总公司、乡镇企业总、公司管委会等类似单位主体,要求其承担责任的,依下列情况处理:
一、有企业法人执照的,以该单位作为被告。
二、无企业法人执照的,但有有关政府部门设立批文的,可以该单位作为被告;也可以该单位和设立该单位的有关政府部门为被告,以该单位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三、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也无有关政府部门设立批文的,以设立该单位的有关政府为被告;设立该单位的有关政府部门在该单位的财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四、已撤消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有关政府部门应依法定程序进行清算的,以清算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五、经清算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可以申请破产;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或其他组织,法院不受理其破产,以其开办单位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