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录播 民意沟通

 

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的文书应载明的事项

发布时间:2013-03-25 08:46: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若干规定》的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

    投诉文书应当载明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以及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