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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与行政交叉无诉讼模式探析

  发布时间:2012-05-28 09:13:39


    一家开发商与张某签订了一个合同,约定把一套房子抵20万元的债务给张某。张某对房子进行装修后住了进去。可是,不知是什么原因,开发商又把这套房子以30万元卖给了王某,并给王某办理了房产证。但当王某拿着房产证去看房子时,却发现张某住在里面。无奈,他只好把张某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张某搬出住房(民事侵权诉讼)。张某一看自己当了被告,也急了,就起诉了房地产登记部门,请求撤销王某的房产证(行政诉讼)。而在这一行政诉讼期间,张某又起诉开发商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民事合同诉讼)。3个诉讼导致的结果是:民事侵权诉讼以等待行政诉讼裁判结果为由,裁定中止审理;行政诉讼以行政机关登记行为违法为由,判决撤销房产证;民事合同诉讼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为由,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民事侵权审理最后以行政判决为依据,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现在,王某每天拿着民事胜诉判决申诉。“3个诉讼实质只为解决一个问题:房屋所有权到底归谁?但3个诉讼审理思路不同,就必然导致民事判决与行政判决冲突的现象。在审判实践中,这个问题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

    这是一个典型的民事与行政交叉的案例。这类案例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有增无减,正日益成为法官们的一个困扰。

    物权登记本身的复合性决定了其必然产生民、行交叉问题。 各国的登记机关均为公权力机关,但登记保障的是民事主体不动产交易的法律效力。不动产物权登记涉及的民、行交叉问题有4个特点:

    一是两者均是建立在同一标的物上的权利义务纠纷;

    二是这种交叉源于在同一标的物上产生的三方利害关系人:房屋登记机关、登记簿上的权利人、实际民事权利人;

    三是其物权的产生源于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

    四是在发生诉讼时,属于不同法律事实和不同法律关系。

    —这类案件在全国各地法院普遍存在,已成“顽疾”。

    法官在审理房屋民、行交叉的案件时,遇到4个难题:

    民事和行政审判谁先审,谁后审?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行政裁决案件,当事人请求的,可以一并审理,但房屋登记行政诉讼,难以适用此规定。“一并审理”如何操作?

    民、行诉讼同时进行时,有的中止等待,而房地产纠纷随着房价上涨冲突越发激烈。审理周期较长的难题何解?

    有些案件,民事判决认定房产买卖有效,而行政案件判决撤销房产证;有些案件,民事判决认定房屋买卖无效,行政判决维持房产证。民事行政裁判发生冲突怎么办?

    从为当事人考虑的角度,应该合并审理。 在行政管理中,如果出现职能交叉,有两种解决办法:一种是大部制,一种是法律授权。现在公法与私法的融合问题越来越多,很难弄清楚,这就要求制度设计时要考虑这些问题的关联性。

    多数法官都赞成“一并审理”模式,即对民、行交叉的案件,法院在审理其中一种案件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同一审判组织依据不同的诉讼程序对相互交叉的另一种案件一并审理并作出裁判。

    对于这个模式,有学者建议,在立法层面上,应建立“一并审理”的诉讼模式。目前由于没有同一模式,各地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做法不一。立法部门可以考虑在修改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时,将民、行交叉问题纳入修改内容,设定“一并审理”模式。在司法改革层面,立法没有介入前,最高法院可出台司法政策,指导法院内部统一民、行交叉案件的审理,为立法积累经验。 笔者认为,如果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以民事行为的有效性决定的,由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依赖于民事案件的裁判结果,应裁定中止行政诉讼,待民事诉讼终结后再恢复行政诉讼。不过这种做法不利于节约诉讼成本和提高审判效率,也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有序。目前最好的解决途径就是建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房产登记行政诉讼中一并附带解决民事权属争议。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仅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问题作了一粗线条的规定,对于如何操作尚未作出具体的规定,有待作进一步的探索。

责任编辑:王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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