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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属于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发布时间:2013-03-25 08:43:1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1人、重伤3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2000以上不满1万用户通信中断1小时以上,或者1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1小时的;

    (三)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2小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不满5万(用户×小时)的;

    (四)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2小时以上不满12小时的;

    (五)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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