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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3-03-15 09:41:09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附带提供给用户和消费者金钱、实物或者其他好处,作为对交易的奖励。

    不正当有奖销售的构成要件有:行为主体是出售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经营者实施了法律禁止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如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经营者存在主观故意,经营者目的在于争夺顾客,扩大市场份额,排挤竞争对手。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一般由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但适用时要考虑以下两点:

    一、该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如果是经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进行的彩票发售等活动,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范围。而如果是非法从事彩票发售行为则受到其他法律的禁止,这也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范围。

    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超过5000元的认定,这是指在抽奖式的有奖销售分多次开奖时,合计最高奖项不得超过5000元。这种最高奖项的最高限额规定针对的是中奖的可能性,而不考虑中奖的现实性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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