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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审限

发布时间:2013-03-11 09:02:00


    审限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遵守的期限。无论是法院直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还是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一律从法院正式立案的次日起算。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上述期限不能延长,若在3个月内不能审结,则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民事案件一律适用普通程序,针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针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0天,不能延长。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案件的审限依据适用的程序确定,按照一审程序再审的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的审限,按照二审程序再审的适用二审程序的审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下列事项耽误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公告期间,即从法院在报纸上正式发出公告之日起至公告期满的时间。

    鉴定期间,即从当事人提出书面鉴定申请至鉴定机构出具正式的鉴定结论之间的时间。

    处理管辖问题的期间,即从当事人提出书面管辖异议至二审法院就管辖问题作出终审裁定书的时间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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