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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分子卖掉的赃物应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3-03-11 09:00:3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在办案中已经查明被犯罪分子卖掉的赃物,应当酌情追缴。对买主确实知道是赃物而购买的,应将赃物无偿追回予以没收或退回原主;对买主确实不知是赃物,而又找到了失主的,应当由罪犯按卖价赎回退还原主,或者按价赔偿损失;如果罪犯确实无力赎回或赔偿损失,可以根据买主与失主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妥善处理。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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