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农村特困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北京市制定了《北京市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根据此办法的规定,享受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家庭收入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经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各种互助帮困措施救助后,个人自负医疗费仍有困难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困难人员;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困难人员是北京市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的对象。
这些人享受的医疗救助待遇包括:农村低保对象就医时凭《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减收基本手术费和CT、核磁共振大型设备检查费20%,减收普通住院床位费50%。
农村低保对象参加当地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区县政府资助。到户籍所在区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指定医院就医后,按规定报销住院费用、门诊医疗中的大病治疗费用,以及合作医疗办事机构组织的体检费用。报销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报销限额应按照本区县合作医疗规定执行。
对农村低保对象中的五保对象、重残人及特困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提高救助标准。具体办法由各区县政府自行制定。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增加,不再享受低保待遇后,其个人缴费及费用报销等按一般合作医疗对象对待。
农村五保对象和由民政部门管理、享受定期定量救济的20世纪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等民政对象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合作医疗报销后,剩余部分的报销办法,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
农村低保人员以及其他困难人员因患急重病,经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过重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合作医疗实行集中办理。即,由村委会将本村低保对象,含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的申请材料汇总后统一上报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民政部门集中办理参加合作医疗相关手续,并将办理情况汇总上报区县民政局。各级民政部门应当随时受理和审批农村低保家庭和其他困难家庭医疗救助的申请,严格办理程序,加强规范化管理,做好登记备案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