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从事汽车租赁行业的手续
发布时间:2013-03-08 08:39:19
《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从事汽车租赁活动的,应当持相关材料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区管理机构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投入运营的车辆颁发租赁车辆证件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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