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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特点及适用范围

发布时间:2013-03-06 09:32:33


    仲裁以自愿为前提。选择仲裁形式解决争议,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合同中写明仲裁条款或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仲裁条款的写法是:凡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要准确。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不受涉案标的、地域的限制。

    仲裁—裁终局,且具有强制性。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为终局裁决,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程序灵活。当事人可以选择双方当事人信任的仲裁员、双方当事人愿意的开庭方式和审理方式。

    仲裁不公开审理。仲裁案件终结后,无论哪一方输赢都不公开,可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维护信誉。

    仲裁结案较快,费用较低。仲裁庭组成后最迟在4个月内结案,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结案更快。

    可以申请仲裁的合同纠纷包括:经济合同纠纷、房地产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金融、证券、期货交易纠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涉外经济合同纠纷、海事、海商合同纠纷、民事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经济合同纠纷,如购销、加工承揽、货物运输、借款、建设工程承包等合同纠纷。

    房地产合同纠纷,如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等合同纠纷。

    技术合同纠纷,如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合同纠纷。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如著作权类、商标类、专利类许可纠纷等。

    涉外经济合同纠纷,如涉外买卖、运输、租赁等合同纠纷。

    海事、海商合同纠纷,如海上货物运输、海上旅客运输、船舶租赁等合同纠纷。

    民事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如民间借贷、个人合伙等合同纠纷。

    不能请求仲裁的纠纷包括: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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